公安部根據《網絡安全法》《數據安全法》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等上位法,起草了《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(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)》,旨在適應技術發展與監管新需求,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對互聯網服務提供者、聯網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,強化網絡安全責任。本次修訂草案包含以下關鍵信息:
1. 明確監督檢查對象與范圍
新規將監督檢查對象明確為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”和“聯網使用單位”,覆蓋網絡接入、域名注冊、信息服務、應用分發以及利用網絡提供的各類服務平臺等。檢查范圍不僅包括傳統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落實情況,還特別強調了對數據安全、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履行情況,以及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監督檢查。
2. 細化監督檢查方式與程序
草案規定了現場檢查與遠程檢測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方式。現場檢查需出示證件與檢查通知書;遠程檢測則可對網絡系統進行技術檢測,并明確了檢測范圍與告知義務。程序上強調了“雙隨機、一公開”、分級分類監管等原則,提升檢查的規范性與透明度。對于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檢查,要求進行風險評估。
3. 強化對新技術新應用的安全監管
針對云計算、人工智能、大數據、區塊鏈等新技術新應用,以及快速發展的車聯網、物聯網、工業互聯網等新型網絡形態,草案要求公安機關關注其安全風險,并對相關服務提供者履行網絡安全義務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,體現了監管的前瞻性與適應性。
4. 壓實網絡運營者主體責任
新規詳細列舉了網絡運營者應落實的安全保護義務,包括但不限于: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建立、網絡安全負責人履職、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落實、數據分類分級與核心數據保護、個人信息處理規則透明化、違法信息處置、違法犯罪活動防范與報告等。檢查將重點核驗這些義務的履行情況。
5. 完善法律責任與處置措施
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,公安機關可采取責令整改、給予警告、通報批評、處以罰款等處置措施。草案與相關法律銜接,明確了不同違法情節對應的罰則,特別是對拒不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,規定了更為嚴厲的處罰,增強了法規的威懾力。
6. 強調協作配合與信息共享
草案要求公安機關加強與網信、工信、保密等部門的協作配合,建立健全信息共享、會商通報、聯合檢查等工作機制,旨在形成網絡安全監管合力,提升整體治理效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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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此次起草的新規,是對現行互聯網安全監管體系的系統化升級。它通過擴展監管對象、細化檢查程序、聚焦新興領域風險、壓實主體責任、強化法律責任與部門協同,構建了更為嚴密、科學、高效的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制度框架,為數字經濟時代的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。相關單位應密切關注規定進展,提前對照自查,切實履行法定安全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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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09 09:06:01